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市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洪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北路27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登高,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卓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北路27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登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卓远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4583.6元。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0年4月2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3、2020年8月18日,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涉及案件较多,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1民初2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