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41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969263X。
法定代表人:郭洪谦,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学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