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时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时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州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809号 申请人:**市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969263X。 被申请人:青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以东、**元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78080876。 申请人**市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利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