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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570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姚浜村吕青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蒋象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明、张馨忆,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十层,第十一层,第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小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通,男,公司员工。
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4元,减半收取68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87元,由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跃飞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徐堪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