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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858号 原告:***,男,197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大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大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计1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丹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