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695246065N,住所地黑龙江省******(农机局院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负担。其他受理费1,385元,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