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83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 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嫩江北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嫩江北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