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83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
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嫩江北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嫩江北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