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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238号 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商务中心2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兴国路197号谛都科技城A座4-159室。 负责人:***。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1幢2**21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