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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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238号
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商务中心2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兴国路197号谛都科技城A座4-159室。
负责人:***。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1幢2**21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凯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