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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524号 原告:**年,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1幢2**2130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年与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年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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