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335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