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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335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