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晶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0530号 原告: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娟,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后收取1874,由原告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