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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208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2081号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015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30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74.36万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836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证明用保函的方式履行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已向申请人发还案件款受理费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836元,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015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2081号之二 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015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30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74.36万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836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证明用保函的方式履行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已向申请人发还案件款受理费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836元,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015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