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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柒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809号   申请人:西安柒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31720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住所地:雁塔区西万路立交东北角***1幢1**9层10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603204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柒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柒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3205456870100100133205内的存款23万元,保全标的为23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23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3205456870100100133205内的存款2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申请人西安柒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91610113583172081916101135660320442021090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