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445号
原告:陕西陇***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806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7LTU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6032044G。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陇***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陇***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陇***建筑机电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超
二〇二一年 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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