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异4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立交东北角***1幢1**9层109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唯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