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特136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陕西国际会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立交东北角***********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晶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森商务会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文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瑜
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