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陈厚录,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仲裁委员会(2020)佳仲裁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了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履行了2412341元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垫付了26523元执行费,并表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执行费问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仲裁委员会(2020)佳仲裁字第03号仲裁裁决书即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云戈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马成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