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811民初2065号
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洋,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佳木斯市红旗街696号。
负责人:潘俊国,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科员。
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佳木斯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洋、被告佳木斯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
款6930800.06元;2.被告给付拖欠变更排水管线费用835566.33元(两项拖欠工程款共计7766366.39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5日,由被告作出的佳郊建呈[2015]52号文件《关于建设思邈街、龙实路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中确定“项目建设规模:龙实路(浦西街-龙实路)设计行车道宽度为18m,全长357m。思邈街(友谊路-龙实路)设计行车道宽度为16m,全长823m”。2015年9月26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达成合意,由原告开工维修,当日原告即进入现场开始施工并按时保质的完成工程。2017年5月25日,因在施工过程中所涉维修道路与铁路存在高低衔接问题,需重新铺设道口,由佳木斯市新兴铁路线路维修队出具的预算书,工程名称为《佳纺老线K1+862铺设道口工程》,主要工程项目“拆除原道口铺面5.5延长米,安装道口护轨,道口及两侧50米范围内线路起道、捣固,安设及拆除道口标桩,既有道口拆除后清筛道床”,工程总量为铺设道口12延长米,预算总价为36280元。2020年1月6日,经黑龙江安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安管审字[2020]002号《思邈街工程审核报告》的竣工报告文件,竣工结算价为4238128.67元及黑安管审字[2020]003号《龙实路工程审核报告》的竣工报告文件,竣工结算价为2656391.39元(涉案工程款为6930800.06元)。原告按时保质的完成工程后,因原排水管线在道路中央铺设,为了符合施工设计及安全需要,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原排水管线调整为道路单侧,由于土方用量大造成变更排水管线后的费用支出为835566.33元。被告拖欠原告两项费用共计7766366.39元,原告多次向
被告追讨所欠工程款,至今被告均无任何正当理由拖欠未付。
佳木斯住建局辩称,1.恒泰公司提请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是真实的,本单位予以认可。2015年9月因思邈街、龙实路道路改造,本单位与恒泰公司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合意,由恒泰公司开工维修该两条道路。恒泰公司按时保质的履行了义务,完成工程,且经本单位验收合格。本单位认可原告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对恒泰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2.恒泰公司按时保质的完成工程后,因原排水管线在道路中央铺设,为了符合施工设计及安全需要,恒泰公司按本单位的要求将原排水管线调整为道路单侧,由于土方用量大造成变更排水管线后的费用支出为835566.33元,此项诉讼请求本单位认可。综上所述,被告佳木斯住建局认可原告恒泰公司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佳木斯住建局认可原告恒泰公司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同时,被告佳木斯住建局承认恒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佳木斯住建局承认恒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930800.06元及给付拖欠变更排水管线费用835566.3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给付拖欠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
930800.06元;
二、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给付拖欠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排水管线费用835566.33元。
案件受理费32071元,由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祥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