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冈,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系社区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2)黑0805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2)黑0805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 2、发回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6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