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797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3797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红妹,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321027196112302111,住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津街道长河村桃园队35号。
被告:***,女,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321027196012162166,住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津街道长河村桃园队35号。
被告: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滨,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扬子江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瓜洲游客服务中心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季金生,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