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73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73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红,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祥,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4号。
法定代表人:温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滨,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瀚,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睿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冯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