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04扬州鑫渔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鑫渔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大众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立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温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翡翠城8幢13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斌,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霞,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上诉人扬州鑫渔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恒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鑫渔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