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鑫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鑫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民终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