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执1965号
原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黑1281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信息、无房产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欠款366,463.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彦辉
审判员 刘东波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