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283执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黑128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货款89792.00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00元,未执行标的为90813.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和执行措施记录在卷,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权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