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1894号
原告:**有,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未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53.00元,退回原告**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