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淑波与某某、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1892号 原告:李淑波,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淑波与被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淑波未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淑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6.00元,退回原告李淑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