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4民初851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彬,职务经理。
被告: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