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执保195号之一
申请人: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52388263L,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申请人: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99038761C,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毛衫城工贸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分理处1204076209000053715账户内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分理处1204076209000053715账户内的存款5186880.74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2020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永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