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初222号
原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8委**。
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湖滨教师花园**大唐世家******商服**。
法定代表人:尹凡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远大都市绿洲****div>
法定代表人:刘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其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并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担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19元,减半收取计147,059.5元,由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力民审判员杨阳审判员孙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继超书记员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