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09民初1303号
原告:***。
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职务经理。
被告:**飞。
原告***与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方已经给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曙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晏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