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86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52388263L,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8委6组。
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毛衫城工贸大道38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桐乡市。
第三人: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41451U,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黑8111民初233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法冻结并扣划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445324.09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已抵偿被执行人所欠部分欠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长清
审判员 王晓虎
审判员 刘宏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