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初2135号
原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52388263L,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8委6组。
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雨,男,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99038761C,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毛衫城工贸大厦38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经理。
原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海龙
审判员 夏晓红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