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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88号 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12层1221。 法定代表人:郭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6号德宜国际中心第3幢215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方舟浩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