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锦上添花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初35号   原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 原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添花公司)与被告***、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以下简称:大北空间创意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锦上添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设计方案的行为,并消除影响。2、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53000元以上共计55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在原告锦上添花公司小寨分公司处入职,在职间从事设计工作,2017年8月11日***从锦上添花公司离职。***离职时签订离职声明,明确表示离职后不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如有违背自愿承担锦上添花公司的所有损失。***离职后创办了大北空间创意工厂,经营范围为:住宅、办公、商业项目空间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服务,与锦上添花公司经营范围基本重合。其微信公众号“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中的宣传大量使用锦上添花公司所做的餐厅设计方案,其中包括“黄渔国工业风餐饮方案”、“尼罗美食城”、“观光夜市”、“西安82℃**焖锅(熙地港店)”等知名设计方案的效果图片,“观光夜市”更是直接使用带有锦上添花标识的图片。***离职时私自将锦上添花公司的设计方案带走,并将原告的设计方案宣传成为自己或自己创办公司的设计方案,这种行为不仅泄露商业秘密,也侵犯了锦上添花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大北空间创意工厂辩称,***于2016年5月11日在原告担任方案组设计师,从事餐饮设计工作,任职期间做了餐饮设计案例。2018年8月25日***离职后注册“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从事一些图纸设计工作。由于业务的需求,本人在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整理了一下自己从业以来所做的案例图片,其中就包括在锦上添花公司的“黄渔国工业风餐饮方案”、“尼罗美食城”、“观光夜市”、“西安82℃**焖锅、“重庆小面”、“菲菲家的年糕火锅”、“撒酱鸡排店”项目图片。2018年10月2日***将与“撒酱鸡排店”案例图片相关的图片发至朋友圈。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本人微信公众号平台接收到侵权投诉信息,2019年1月19日全部予以删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6日***被原告聘任为设计师,在其工作期间参与了“黄渔国工业风餐饮方案”“尼罗美食城”、“观光夜市”“西安82℃**焖锅(熙地港店)”等项目的设计,2017年7月10日***从原告处辞职,并在离职时出具离职声明,明确承诺离职后不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设计案例、方案图纸、宣传资料、客户信息及内部文件等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2018年8月25日,***注册成立“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2018年10月24日西安市公证处出具(2018)西证民字第12479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大北空间创意工厂的微信公众号中,对于其往期项目中的宣传,引用“尼罗美食城”、“观光夜市”、“西安82℃**焖锅(熙地港店)、“温州黄渔国工业风餐饮方案”等项目的效果图,并在上述效果图上标识为大北空间创意工厂。审理中原告提交黄渔国品牌系列餐饮装饰工程设计协议、82℃**焖锅餐饮装饰工程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西宁观光夜市、美食广场餐饮装饰工程设计合同、新千国际广场观光夜市二期餐饮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图纸,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宣传的内容实际为原告项目,被告的宣传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还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向被告主***分别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和公证费3000元。原告称结合被告公示的收费30万元及其多个项目展示,被告获利在100万元以上。被告称其收取的费用为2000元。被告提交了其在网上下载的相关图片,证明原告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布于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提交的黄渔国品牌系列餐饮、82℃**焖锅餐饮、西宁观光夜市、美食广场餐饮、新千国际广场观光夜市餐饮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图纸,可以认定原告作为设计单位组织人员对上述项目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原告有权通过将其完成项目作品通过图片进行宣传。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成立了与原告公司同类型的设计公司,并利用其参与锦上添花公司设计获取了原告公司的设计成果,违反其签订的承诺书,在其创办的大北空间创意工厂的公众号上大量使用锦上添花公司所做的餐厅设计方案的工作成果,借此达到抬高被告经营形象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形象和利益,并造成他人误认为原告完成的劳动成果系大北空间创意工厂完成,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告在其担任锦上添花公司设计师期间,参与“黄渔国工业风餐饮方案”“尼罗美食城”、“观光夜市”“西安82℃**焖锅(熙地港店)”等项目的设计,因此上述项目的设计劳动成果均系职务成果,***并不享有对上述设计劳动成果的经营权利等,且***签订承诺书保证离职后不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设计案例、方案图纸、宣传资料,客户信息及内部文件等,但***在其创办的大北空间创意工厂的公众号上大量使用锦上添花公司所做的设计方案,给他人造成误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据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设计方案及设计劳动成果,并在被告的XX号XX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获利在100万元以上,但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原告未能就其自身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加以证明,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和原告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方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XX号XX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原告***上添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5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北空间装饰设计创意工厂负担4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宗洋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