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海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975号
 
原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32975075。
法定代表人何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娥,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群,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工资7724.14元、加班费1563.21元、超时加班费873.56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080.45元。2019年12月24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66号裁决书,裁决:1. 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工资7724.14元;2.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1563.21元、延点加班费275元;3.驳回被告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366号裁决书裁决工资、加班费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应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波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文硕
书   记  员   宋旭航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