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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一路首创国际城第27幢1单元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博,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娥,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甘肃龙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其公司与***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且履行完毕,请求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且***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城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1民初2834号民判决;
二、准许***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83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责逆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郭立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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