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3民初2133号
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枣林路1号(闵泽旺达20号库)。
法定代表人:李多海,经理。
被告: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物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与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6元,由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装饰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