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257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小营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小营村。
被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家园。
被告: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物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家园。
原告***与被告***、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开具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但***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