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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8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523民初546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租金711557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55元,由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后被告未按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查封了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68万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