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路铁路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6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