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阜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路铁路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60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