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2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靳健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48,岁,汉族,住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阜阳市开发区陈州路铁路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200151860606J。
靳健民与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州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