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5497号
原告:**新,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东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新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8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方莉
书记员*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