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586号 原告: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负责人:***。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3282元,保全费2275元,均由原告山东华森济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