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425民初397号 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员工。 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327033.56元及利息(利息以10327033.56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0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县建设金山郡府地下车库和金山大厦项目施工期间,共计拖欠原告混凝土等费用12327033.56元。2022年11月8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并就违约约定了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 二、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 三、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 四、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 五、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 六、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将剩余全部款项(包含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保险费共计2414344.56元)一次性全部还清。 上述款项由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账至付至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70501847501********)。 七、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时间及数额履行任一期的付款义务(以原告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到账为准),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自2020年3月5日起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其他事项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1811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0500元,合计87311元,由原告**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