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文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0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创新谷加速器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43323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文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8K709K。 法定代表人:**起。 被申请人: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英才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F27T3T。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30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文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000000元,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文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0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