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城县正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城县正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古贝春大街梁里路交叉口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路福国,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城县正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路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8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上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