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15855号 原告: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8号1-9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2918号华润置地时代科创中心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创新谷加速器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尹燕国,男,197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燕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3559.48元及利息(自竣工之日至付清之日止以相应欠款为基数一年期LPR四倍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2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分包10#13#14#15#17#26#楼竣工保洁工程,工程地点在济南市××房××小区内,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被告1为总承包方,被告2为此工程项目的分包方,原告方为施工方。竣工后,原告提交工程项目结算提报承诺书,报表总价为168470元,结算金额为161967.48元,被告2至今未支付给原告相应工程款,总承包方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被告3系被告2驻工地代表,职务为项目经理。原告将部分合同交于被告3向被告2公司**,被告3从竣工完成推脱至今仍未将全部合同原件,结算原件予以归还。2022年原告与被告2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财富中心配建学校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并在完工后,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承诺,根据承诺书约定,施工累计产值15092元,前期已付款10000元,9月30日被告2向原告拨款3500元,剩余1592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拖延,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剩余工程款,故原告无奈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甲方(总包方)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分包方)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于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原告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应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应向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