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申请人: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街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NWCN2X。
法定代表人:郭立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众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天子路与围屏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U04E5D。
法定代表人:田翔,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北外环渴口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755484885。
法定代表人:郭修豹,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众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众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486.61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众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6486.6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