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904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北外环渴口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755484885。
法定代表人:郭修豹,经理。
被申请人:郭修豹,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修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修豹名下价值106000.00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修豹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